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昨天,曾是广州市最年轻的局级干部的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助理、土地开发中心主任林卫辉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三罪,在广州市中级法院接受公审。法律科班出身的林卫辉在庭审中思路清晰,辩解得头头是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林卫辉承认受贿,只是认为受贿数额有出入;巨额财产的来源则称说不清楚,也不想说;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滥用职权罪,林卫辉称他无辜,称自己“擅自”减免的1179.15万元人民币综合开发费本来就是乱收费,因此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昨天上午9时25分,年仅34岁的林卫辉被法警押进法庭。他中等身材,面容清秀,神情镇定。对起诉书的指控内容,林卫辉的回答简洁明了。 本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 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6月,林卫辉滥用职权,越权审批,擅自决定免收广州市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增56150平方米商住面积的综合开发费人民币1179.15万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机关: 擅自减免1179万造成重大损失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认为,林卫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三项罪名的构成要件都已具备。为了佐证自己的公诉意见,公诉人还出示了2001年广州市国土局、财政局、计划委员会三个单位研讨土地综合开发费的一份会议纪要,其中规定:减免500万元以下综合开发费,由土地开发中心主任签字即可(林卫辉原任土地开发中心主任);减免数额超过500万元,就必须由国土局局长亲自签名审批。林卫辉擅自减免1179.15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林卫辉: 减免乱收费不属越权审批 对于未经请示局长,就擅自在合同上签字减免1179.15万元的问题。林卫辉侃侃而谈:这笔费用本来就是乱收费,给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前提是这笔钱是合法收入,而且上缴给国家。如果这项费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这项收费所得就不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那么他减免发展商多少不合法的综合开发费都不会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且决定是否收费的不应是国土局,而应是财政局。综合开发费收不收,局里本来就有两种意见,不过是现在他倒霉了,别人才把责任都推到他身上。 □庭上辩解 关于手表 林卫辉:朋友给的“旧表” 对检察机关指控他收受林某价值港币57300元的一块宝矶牌手表,林卫辉辩称,2000年7月的一天,林某见他没有戴手表,就顺手从手腕上脱下一块手表给他,因为他的手表拿去修了。“我记得很清楚,林某经常戴这块手表,给我时表带都很旧了。” 证人证言:为拉关系巧妙奉送 而公诉人随后出示林某的证言则表明,林某为了和手握重权的林卫辉搞好关系,想送给林卫辉一块手表,但一直没有机会,就把在香港花重金买下的这块宝矶牌手表锁在保险箱里,一放就是三年。直到2000年7月他知道林卫辉的手表坏了,就把手表拿出来戴在手上,装出不经意的样子送给林卫辉。 关于徐某 林卫辉:非“情人”而是普通朋友 另外,林卫辉收取贿赂还为了他的“情人”。有妇之夫的他为情人徐某收下了发展商曾某的11万元人民币贿赂,用于支付徐某的部分买房款。对此指控,林卫辉辩解说,他和徐某是“普通”的朋友,因此如果他送钱送物给徐某,徐某都不会收。听说徐某买房还缺钱,就叫发展商曾某给徐某11万元人民币用来支付余款。 公诉机关:非情人为何收发展商11万 “你和徐某是什么样的普通朋友关系?难道徐某不收你这个‘普通朋友’的钱,而他和曾某连普通朋友都不是,她反而会收曾某的钱?”公诉人问道。林卫辉无言以对。 关于财产 林卫辉: 赌博赢来巨额家财 检察机关指控,林卫辉除了收受曾某11万元送给情人徐某外,还送给徐某50万元港币、1万元美金。另外,林卫辉被捕时,办案人员还在他的车上工具箱里查出47万元港币,从其家里也查出存款数额不菲的存折。对于在自己车上查出的和送给徐某的钱,林卫辉解释说是和朋友赌博赢来的;至于从家中查出的财产,则称他和妻子经济完全分开,自己从来没有拿钱回家里,他妻子在国内和境外搞经营的收入,他不清楚,也与他无关。 证人证言: 很少赌博且数额很小 林卫辉真的靠赌博赢来万贯家财吗?公诉人出示的常和林卫辉一起玩的朋友证言却显示,他们每次和林卫辉玩牌,数额都很小,至多带1万元去和他们玩,也没有听说他什么时候赢过很多钱。听到这番证词后,林卫辉仰面向天,用左手捂住半边脸,努力吞下泪水。良久才摆摆手说:“既然我的朋友都这么说了,就以他们说的为准。” 关于受贿 公诉机关: 渔民房工程受贿数额大 起诉书中指控林卫辉接受了三个房地产商林某、曾某、张某的贿赂,其中与林卫辉关系最密切的林某参与了珠江新城渔民房屋拆迁和渔民新村等的建设,因此检察机关指控林卫辉的受贿数额大部分与林某有关。 林卫辉: 用于公家花销不是受贿 林卫辉自称他在广州市法制局工作时就与林某认识了,来往密切,自己单位里有很多不好报销的费用,林某知道后都会慷慨解囊。但林卫辉对在侦查期间“向林某索贿10万元港币”的供述予以“翻供”。他解释:当时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与澳门一家公司合办一家企业,由于搞开业庆典要花一大笔钱,于是就收了林某10万元港币,当时有很多人在场,并将这10万元钱交给某公司负责人吴某,作为接待费用花了。林卫辉认为收受林某这10万港币不是受贿。 □个人档案 曾是广州市最年轻局级干部 林卫辉,潮州人,今年34岁,1991年从中山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先在广州市法制局工作,1994年调任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主任,1999年调任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主任,曾任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助理。行政职务是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主任兼局长助理,行政级别是副局级,曾是广州市最年轻的局级干部之一。2000年底被广东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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