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备受争议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终于废止,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虽然新“办法”尚在讨论之中,具体条款尚未披露,但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其指导原则的根本区别,已经大致可以感受得到。 从强制性、惩戒性的收容遣送,到救助、服务性的救助管理,体现的是指导思想的根本不同,是对公民人身权利认识的根本不同。即使在已经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与之配套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中,也对收容站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目的着眼于强制惩戒,于是对流浪乞讨人员,或更宽泛的“三无人员”所采取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的强制收容,就成了“有法可依”的执法行为。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中,不但明确规定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收容,而且对其在被收容过程中必须服从的纪律、必须遵守的制度,都有严格细致的规定,而对于其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却鲜有涉及。不难想象,当这样一部法规成为个别恶徒的工具,而将其指向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民工、乞丐时,可能会发生什么事情。近日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湖南涟源市收容遣送站勾结有关部门违法收容打工农民牟取暴利事件中,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与绑票勒索几无区别。而这种行为以“执法”的名义而为,其所依之法,确实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虽然尚未公布,但既然是以新法替代旧法,则在遵守宪法原则,尊重公民权利方面,应该有实质性的变化。一个基本原则应该是,对于每个守法公民,不管其具体的身份是民工、无业人员,还是忘记带证件的“大学毕业生”,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制剥夺其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换句话说,除了个别因智力障碍或精神疾患而失去民事能力的人员外,对任何人的“救助”和“管理”,都必须建立在被救助者自愿的基础上,而不得以强制手段实施。如果这一条原则不能守住,则救助、管理就又可能演变成实质上的强制惩戒,并且给新的违法行为留下空子。 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自由流动人口的管理就更是如此,绝非如写一篇文章这般简单。但是,日益复杂的管理问题是对管理者的考验,绝不能将这一难题向被管理者转嫁,更不能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式转嫁。在现代法制社会中,这是一切立法、执法行为的底线。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