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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催情药该当何罪 法律工作者关注“迷魂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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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6日10:07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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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新快报讯 (记者 保罗) 本报“迷魂香”独家报道昨天出街后,该案始作俑者杨某的行为成为法律工作者关注的热点,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保宏等数十名法律工作者向记者分析了“迷魂香”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吴保宏副教授认为,近年来,各地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迷魂药案,应引起执法机关的重视,从《新快报》报道反映的情况来看,如果杨某出售所谓的“迷魂香”没有令女性兴奋的成分,而杨某在出售时却以有“催情成分”炫耀,且骗取金额比较大或者次数比较多、造成社会危害性大的,则构成诈骗,触犯了刑法,如是一般欺骗行为,则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
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茂平介绍,他和众多同行在看完该篇报道后,一致认为“迷魂香”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个法律热点。陈律师认为,如果杨某制造的“迷魂香”具备其所称的催情效果,目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对该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包括其制造的药物是否有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成分、是否有妇女因此药受害等具体情节考虑,才能对其制造“迷魂香”的行为定性。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兵分析,如果公安机关鉴定“迷魂香”不含对人体有害物质,行为人只是利用职权其作为骗取他人钱财的手段,则该行为构成诈骗。如果其生产销售的药品中含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则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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