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公款被判刑6年
2002年8月19日08:22 华商报
|
本报宝鸡讯(记者黑白)近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主任张宏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今年41岁的张宏研究生结业,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主任、副总经济师,并曾调升为西安市某银行的支行负责人。2002年1月4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以张宏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查明:1998年3月至1999年1月期间,张宏多次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以上学、变相支借等名义,两次贪污公款14089元,6次挪用公款89000元。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证明,张宏多次从宝鸡建设银行营业部小金库经管人手中,支取使用11.3189万人民币,严重侵犯了国有资金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占有权。案后追回赃款11.3189万元。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宏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张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