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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咨询电话 结婚手续一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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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26日04:18 北京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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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手续不用跑第二趟
打个电话将让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不用再跑第二趟。民政部2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婚姻登记处将开设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应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同时,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识牌。
按照暂行规范的要求,语音电话咨询内容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暂行规范同时要求,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上岗时应当佩戴标识并统一着装。
领取结婚证更规范
暂行规范中说,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有关步骤进行: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祝贺新人。
结婚证签名不得打印
结婚证的填写有了明确标准。根据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结婚证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收费标准要公示
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有关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
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的内容包括: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监督电话。
暂行规范还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对外办公时间应当相对稳定。同时,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不得非法购制婚姻证件
根据规定,婚姻证件使用单位不得购买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购买、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要求,婚姻登记处已将非法购制的婚姻证件颁发给婚姻当事人的,应当追回,并免费为当事人换发符合规定的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民政部门。
暂行规范同时规定,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毫米。
据新华社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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