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该生成绩不合格遇“红牌”出现异常时校方未全尽劝止义务判赔2万
本报讯(记者黄珊通讯员戈平)硕士研究生贺某因成绩不合格情绪低落欲跳楼,其校领导等人对他劝说多时,心绪仍未回落的贺某趁众人不备,跳楼身亡。为此,贺某的父母认为校方对事件的发生没有尽到及时制止的义务,便与儿子的母校对簿公堂索赔。(见本报2002年6月20日A17版相关报道)
本案经二审日前终于有了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南理工大学因未全尽劝止义务,对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判其赔偿贺某父母2万元。
事件回放
成绩差遭“红牌”跳楼自杀
2000年,已经身为助理工程师的贺某在28岁时考上了华南理工大学某学院就读硕士研究生。然而,翌年他因一门学科成绩不及格被学校出示“红牌”警告,这意味着他有可能丧失硕士学位。2001年12月31日上午7时左右,情绪低落的他在学校宿舍里打碎了玻璃,走到阳台前,口中念念有词并做出要自杀的样子。同学们对贺某进行反复开导却无济于事。到上午9时许,校、院领导及保安闻讯赶来继续劝导他,历时两个小时都不见效。11点,贺某将老师们赶出宿舍,趁其他人不备,纵身跳下5楼,经抢救无效死亡。校方为贺某支付了治疗费、丧葬费,并支付给其父母9000元慰问金。
争议焦点
学生自杀校方是否担责
老年丧子、悲恸万分的贺某父母在法庭上慷慨陈词:儿子贺某在事故发生之前已经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校领导在明知贺某随时可能出危险的情况下,却未采取任何控制和防范措施,未履行监护职责,对贺某自杀身亡的结果具有过错,遂向校方提出了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共计20万余元。
被告华南理工大学则针锋相对地提出,贺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却选择了自杀的方式逃避挫折,本身就是错误的;退一步说,即使贺某事发前精神有所反常,被告不可能必然估计到其结果是贺某跳楼自杀,要求被告在其突然跳楼前采取救护措施过于苛求;另外,事后校方已支付了贺某的治疗费、丧葬费及给其父母的慰问金,不应对贺某的死再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
制止事故不力学校有责
法院认为,贺某在跳楼当日情绪不稳,说话莫名其妙,有异常心理表现,属于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学生有异常心理状态”的情形。贺某出现异常后,其校领导等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在近两个小时时间里对他做了口头劝止,但不足以制止已出现心理异常的贺某,学校也没有采取报警、通知医生到场等应该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没有完全尽其所负义务,应酌情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学校在贺某跳楼前有制止、后有救护,并已支付贺某医葬费用和慰问金,因此法院认为贺某父母提出的20余万元赔偿金依据不足。综上,法院二审判决,华南理工赔偿贺某父母人民币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