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制度
2002年4月24日14:32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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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刘克报道: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秩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效果,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多次协调,财政部、国家计委于2001年7月30日联合批复了《关于同意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财综[2001]54号),明确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分档计费方式制定收费标准。根据此项规定,2002年1月31日国家计委与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2002年3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上述通知的配套执行文件(环发[2002]54号)。这些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正式从行政事业性管理转入市场管理,适应了市场经济和入世后的要求。具体体现在:
1、将环境影响评价界定为咨询服务,属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2、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正式确定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费用列入前期工作费;
3、将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均纳入管理范畴,确立了技术评估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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