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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应为战争“遗毒”负责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15日04:12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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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杰

  日本政府终于正式表态。日本外务省发言人12日发表谈话表示,日本政府承认本月4日在中国齐齐哈尔市发生的化学毒剂伤人事件是原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所致,并对受害者表示慰问。(新华社东京8月12日电)

  8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发生一起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泄漏致多人受伤事件,12日上午9时,“8·4”中毒事件的住院人数已增加到36人,并有两人处于病危状态。

  据中国有关方面调查统计,到目前为止,约有2000名中国人在战后受到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直接伤害,受害者中有些人已经去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这表明,战争虽然结束50多年,但战争危害仍然在继续,战争“遗毒”仍在扩散。

  另一个数字同样让我们心情沉重。据中国有关方面统计,目前在中国境内已知约有200万枚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炮弹,即使按日本的统计也有70万枚左右。而这些遗弃化学武器是非“储藏”型的,外表没有保护,锈蚀相当严重,无法使用机械自动化处理,而且长年埋在地下,腐蚀严重,一部分有泄漏,其中炸药还有爆炸的危险。这表明,同样的事件还可能发生,还会有更多无辜公民随时可能受到伤害。

  谁应该为原日本军国主义遗留在中国境内的化学武器伤人事件负责?从国际法上讲,日本军国主义在二战中的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因此,按照国际法中的政府继承原理,日本现政府应为原日本政府所犯下的战争罪行负全部责任。同时,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的处理战争遗留化学武器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日本政府应承担销毁和处理遗留化学武器的责任。因此,日本政府应该为这些“遗毒”所造成的任何伤害和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直以来,日本政府以1972年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的联合声明为依据,拒绝对我国受害公民进行任何赔偿。其实,这是日本政府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借口,因为政府声明仅仅代表政府,而政府仅代表公共事务,不能代表一切个人事务,用公共事务来否认个人事务和个人权利主张,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由于日本方面对两国1972年声明的歪曲理解,造成了有关中国公民因战争“遗毒”受害起诉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案件,常常以败诉告终。

  对于这次“遗毒”伤人事件,我们注意到日本政府的表态,表示“日本政府将同中国方面密切合作,诚实地应对这次事故”。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日前齐齐哈尔市政府已经向日本政府提出四点要求,要求日本政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的事故救助和清理等费用(8月12日《中国青年报》)。事故受害者也已做好诉讼准备。

  笔者希望日本政府切实履行自己的承诺,“为了今后不让这种伤害事件发生”,“应尽快处理这些处于危险状态的被遗弃的化学武器,妥善切实地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规定的废除义务。”并与中国政府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齐齐哈尔“8·4”中毒事件的赔偿和其他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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