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郑州3月13日电 记者王明浩报道:河南省郑州市政府近日正式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办法中规定的23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市劳动保障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有4种:一是国企下岗人员;二是国企失业人员;三是国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四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贷款、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等4方面。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共涉及7部门17项;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4050人员”就业可享受包括优先安排、社保费补贴、岗位差额补贴等援助政策。 除此之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一定比例和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凡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定均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来源:人民网 2003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