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细数最低工资的计算
2002年8月27日13:58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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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8月27日消息:新调整的本市最低工资公布后,这几天,许多市民对最低工资的计算、发放提出不少问题,昨天,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解答了这些问题。
凡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最低工资的职工,因企业实际需要在加班、加点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最低工资标准535元确定,即535元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日工资基数,再除以8小时为小时工资基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的,每月制度工作天数统一按20.92天确定。
企业平时按月发给职工工资达不到535元,但到年底发给职工一次性年终奖金,全年分摊后每月可能超过最低工资标准,这种做法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根据规定企业应当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也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凡实行按月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月最低工资均不得低于535元;同样,凡实行按小时支付工资的,其标准应按规定折算。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发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调整后,文件规定伙食补贴(饭贴)不计入在最低工资范围内,企业应另行支付。企业按国家和本市1994年以前规定发给职工每人每月的各种副贴,均计入最低工资535元范围内。
编辑:凌云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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