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中午,郑州商城大厦楼顶一简易仓库突然起火,大火被及时扑灭。起火原因是,几个民工用氧气和液化气切割广告三角架,切割产生的火花落到“仓库”的泡沫上,酿成火灾。就是这家商城,从去年至今年2月16日,郑州市管城公安分局管城分局北下街派出所先后下达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通知13次,仅从今年1月25日至2月16日就发整改通知3次,但大厦主要领导对消防隐患仍不重视。笔者纳闷,公安部门的13次整改通知就抵不上一粒火花的威力? 火灾的发生,第一责任人当然是非法操作的施工者,第二责任人应当是商城,那么第三责任人,是不是应当是北下街派出所?因为它是安全方面的直接上级。从新闻提供的情况来看,派出所似乎非常清白,没有任何责任,因为它已经尽到责任了,下了13次通知书!假如有人见死不救,只顾说我看到了他要死,并通知相关人,眼睁睁地看到活人变成死人的全过程,你会怎么想?法律规定,见死不救亦违法,郑州这个派出所之举,算不算“见火不救”?而且是13次见到“火”不救了,要不要接受相关的处理,我们不得而知。 作为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除了发现隐患之外,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是起码的道理。但是,这个派出所明明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却把措施放在纸上,不停地下发通知书。如果不是笔者武断的话,派出所自己对火灾就不重视,因为,发现了问题,而不去及时处理,不将纸上的通知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大有例行公事之嫌。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确保通知的落实,派出所也有能力有条件促使商城达到通知中的整改要求。 因此,13次通知不仅不是派出所工作到位、非常负责任的表现,相反,正是工作不踏实,敷衍塞责的证据。通知书只是起到了告知的作用,没有起到相应的监督实效。如果无法取得好的效果,下再多的通知又有何益?下了通知书,理当去做进一步的工作,首先从自己开始落实通知精神,履行管理职能,使商场不发生火灾,不造成财产或人员的可能性损失。媒体上报道许多火灾发生后,公安部门就出示自己的通知书存根,以示责任到位,让人觉得好像消防部门做的事情就是发现问题和通知到单位,要不要具体督促落实是可有可无的事。“安全重于泰山”,请问,我们的安全部门为这重于泰山的安全做了些什么实质性的事情? 这种蜻蜓点水式的工作作风,在许多地方特别是行政职能部门较为普遍。对有问题的现象和人员,主管部门常常只是“善意”地提个醒儿,没有过硬的督促措施;先把自己的退路想好,不想着让对方事先做好预防工作,事发后就做个“事前诸葛亮”。上级部门对此似乎也没有办法。较起真来,这就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表现,它对人们的生活工作、生命财产甚至地方经济发展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制度,引导每个职能部门或公务人员切实负责,同时也要有相应的奖惩机制,制约这种不良的管理行为,让那些事前无为者对自己的失职行为负责。13次通知的效果,赶不上一粒火星的威力的事,我们不能再做了。 (网友:龚明俊)来源:人民网 2003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