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人格要赔钱 女市民获百元精神损失赔偿费
2002年8月1日07:03 青岛新闻网-生活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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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2-08-01 01:43:59 早报讯买到过期鲜橙汁的王女士向商场索赔,商场人员称其“诈财”,王女士认为商场损害了她的人格尊严,向工商部门投诉后获得支持并得到100元的精神赔偿。记者昨日从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从今年第二季度起,消协统计消费者投诉时专门列出“人格尊严”一项。因商家态度粗暴、冷淡,顾客认为自己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投诉,全市已受理了近20起。
7月中旬,家住王家麦岛双龙园的王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瓶一升装的鲜橙汁,一岁的孩子喝了后闹起了肚子。王女士先后花去200元的医疗费。这时,王女士发现购买的橙汁已超过保质期20余天,便找到商场讨说法。因她已将购物小票随手扔掉,商场称其诈财,双方几次交涉都没有结果。
最后,王女士从该商场的电脑记录中查到了自己的消费事实,随后向崂山工商分局投诉,称商场态度恶劣,损害了她的“人格尊严”,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赔偿。经调解,商场向王女士当面道歉,赔偿了200元医药费和100元的精神损失费。(聂向锋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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