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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渎职侵权罪名之三十九报复陷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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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2日08:41 海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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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告人李某,万县人民法院平乡法庭审判员。李某主审王某诉张某、赵某买卖纠纷案件,在核查证言过程中,李某对被告人张某的证人马某、万某采取威胁手段,逼其二人改变原证言,承认是张指使二人用伪证,并口头宣布对马某罚款500元,又书面决定对万某罚款1000元。马某、万某分别向张某诉说了被威胁、罚款情况后,张某、马某、万某到县法院控告了李的违法行为,李某对此事作了私下调查。得知后,便产生报复张某的动机。1999年8月,李某在未经法庭庭长(本案审判长)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同意,且在未对新取得的证人证言经法定程序确认情况下,超出合议范围,将“张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为一项内容向审委会汇报,致使审委会作出了对张某拘留、罚款,对证人马某、万某处罚的错误决定。后李某对张某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未交),对证人马某罚款500元,并多次向张某追要罚款。后李某被司法机关以报复陷害罪起诉、判刑。(冯朝胜叶传坤)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犯罪构成: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主观是直接故意,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批评权等)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批评人、申诉人、控告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
本罪的立案标准:(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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