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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进驻”检察院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3日12:35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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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在全国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正式进行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记者昨天从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介绍,人民监督员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的适合做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员,经检察机关聘任后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拟撤销的案件和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实施监督;也可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杨新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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