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经过三次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审议,可能将于28日进行表决,业界预测很可能获得通过。 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始于1999年4月,最早的立法思路是涵盖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三大领域。2000年立法小组调整了基金法立法思路,决定先期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由此,《投资基金法》草案也更名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据记者了解,经过三次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与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相比,主要在如下几个问题做出修改和突破: 一、基金职能。明确基金的首要职能是为投资者最大利益服务,而非稳定市场。 二、设立基金出资人和托管人的范围。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必须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经营纪录的机构;取消原有法规对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必须在80亿元以上的规定,除国有商业银行可以担当基金托管人,其他被认可的银行也可以担当。 三、增加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和程序。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同时,增加规定:“基金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最低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千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投资额度。取消了原有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中的部分额度方面的限制,比如每个基金投资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额的80%,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等限制。 五、增加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条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各自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害的,分别对各自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持有人话语权。如基金持有人有权建议召开持有人大会,有权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规定: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并经代表50%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持有人同意;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 八、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职务人员资格。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该熟悉证券投资方面法律、金融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三年以上从事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九、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经理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公司型基金。《草案》对公司制基金做了原则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在三次的修改过程中,其中业界最为关心的三个问题,因争议较大,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一、基金短期融资。对开放式基金管理人来说,最担心的莫过于基金持有人大量赎回基金。一旦这种情况发生,要求基金管理人在短时间内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应对赎回。今年上半年,中国的31只开放式基金被赎回141.82亿份,而基金总份额为763亿份。 二、基金公司委托理财。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对象资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进行规定。 三、私募基金。参与专家认为,现在的代客理财、地下基金,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不能简单令其合法化。 (作者 栗新宏)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