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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以人为本”思想贯穿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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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23:14 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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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九日电(记者朱大强)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确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始终。
公安部官员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是中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道路交通迅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总体上看,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发展。
上述问题的产生,一个重要而直接因素是道路交通法制不健全,道路交通管理和执法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权威性、适用性都与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形势不相称。
有鉴于此,今次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中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中国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
该法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都体现了本法的这一精髓: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畅通。
在机动车辆登记和检验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从管住重点,方便群众出发,区别不同情况,最大程度地方便车主办理登记和检验;对道路交通通行作出了新规定,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通行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科学组织交通,优化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为了保证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目前,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贯彻和普及工作,完善和加强公安交通执法工作,为保证该法在二00四年五月一日顺利实施做好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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