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贵定县对“活埋女干部案”(本报曾作详细报道)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主犯燕华被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书称,200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燕华窜到三都自治县周覃镇,以1500元的价格购得两支“六四”式仿真手枪。燕华购枪返回都匀后,“想干点大事”,但却苦于没有子弹。同年12月的一天,燕华伙同被告人李传仁窜到独山,从李的在武警工作的表弟抽屉中盗得“六四”式子弹11发。二人返回都匀后,曾多次共谋商议抢劫之事。
同年12月12日下午5时30分,燕华和李传仁从都匀市租了一辆面包车,一同前往贵定县城关镇被告人高维杰家,3人决定当晚“行动”。
为给“有心无胆”的高维杰壮胆,燕华提出“抢劫后将人搞死埋了,大家拴在一根绳子上好到外面搞大的”。李、高表示赞同。随后,3人驾车来到贵定县城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两把铁铲及封口胶等作案工具,为抢劫作了充分的准备。
当晚8时许,由燕华驾车,3人一同行至贵定县新桥街时,看见贵定县洛北河乡女干部尤某独自一人行走。燕华将车尾随到尤某的身边突然停下,李传仁和高维杰跳下车,采取暴力手段将尤某抱上车,随即用封口胶把尤某的手、脚捆住并蒙住尤的嘴、眼,强行抢走尤的金耳环一对以及现金60元和存折等物。3人抢劫得手后并不罢休,他们决定“兑现诺言”:将人搞死。
3被告人驾车来到贵定县猴场堡乡境内321国道2007公里处时,燕华看见公路边施工地段的一石墙堡坎有利于埋人,即把车停下。燕、李二人下车去选点,高维杰把人带下车。被告燕华等3人不顾被害人的多次哀求,用封口胶紧勒尤的颈部,并揪住尤的头部撞击石墙,3被告看见尤倒地昏迷后(后据尤向警方报案称,她当时是装死而已),将尤抬到石墙背后的一堡坎处,一同用石块、泥土将尤掩埋。尔后,3人驾车离开现场。次日早上7时许,尤某被过路的民工救出。
本案中的燕华1983年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0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李传仁2001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杀人灭口,作案手段残忍。燕华在本案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又系两劳人员,应从重处罚。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燕华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李传仁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高维杰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同时,法院一审判决3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尤某13653元经济损失。(杨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