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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童车案”判赔九万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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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8日15:2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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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符合标准但存在不合理危险,厂家有责任
本报讯 轰动一时的“童车案”昨日下午在广州芳村区法院宣判,法院认为童车虽符合国家标准但存在不合理危险,厂家仍要承担产品责任,赔偿9万余元。4岁的韦伟生日时拥有一辆小童车,去年1月20日,他在骑车玩耍时,右手大拇指被童车的链条与链轮下啮合部夹伤,造成右拇指末节横断骨折,构成9级伤残。韦伟的双亲与厂家南海市永华玩具厂交涉无果后愤而投诉,省消委会协调未能解决,为此派出法律顾问并支付所有诉讼费用,支持家长起诉厂家,索赔12万多元,这是广东首例由消委会提起的公益诉讼(本版去年11月27日曾予报道)。
惹祸的“小明星”牌16寸儿童自行车的铁链罩只遮住链轮的上半部分,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童车时,未将整条链条包裹,存在安全隐患,理应承担责任。
被告永华玩具厂则提出,其生产的童车经检验已符合国家标准,并不属于缺陷产品,无须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童车虽符合国家标准,但链罩设计确实存在不合理危险,应承担责任。父母未在场看护,也应承担30%责任。遂判决永华玩具厂赔偿原告92789.83元。
永华玩具厂称,是否上诉,要回去仔细研究。(本报“今日说法”版明天将对此案作详细分析)(罗颖 袁舒伊)(夏天/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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