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法院判处一名向购物中心牛奶注射毒药的湖南人有期徒刑5年 转自搜狐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通讯员 何倩丽) 为了向购物中心勒索6万元,25岁的湖南籍男子廖逢春竟然向购物中心内对外销售的牛奶里注射毒药!近日,白云区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廖逢春有期徒刑5年。 转自搜狐 廖逢春是湖南省永兴县人,高中文化。去年12月2日,他为勒索广州市白云区一大型购物中心财物,先利用别人的身份证到银行开设一个活期账户,然后打电话到该购物中心,以已在该购物中心的饮料中投放了毒药为由,要求该购物中心把6万元存到他开设的账户中。购物中心对此未予理会,廖逢春便在7天后把一封勒索信粘贴在该中心二楼饮料区销售的一盒“露露王”饮料上,又通过电话对该中心进行勒索,依然没有得逞。 转自搜狐 屡次失败,廖逢春并没有“悬崖勒马”,而是采取了极端的行动。同年12月10日,他买了“闻到死”液体毒鼠药及医用注射器,来到该购物中心二楼饮料区,把“闻到死”液体毒鼠药注射进一盒“蒙牛”牛奶,被购物中心的保安员抓个正着。 转自搜狐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廖逢春为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在向公众发售的饮料中投放具有毒害性的危险物质,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对于公诉机关以廖逢春构成敲诈勒索、投毒两罪,应予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法院认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的方法(手段)或者结果又牵连地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是牵连犯。 转自搜狐 本案中,廖逢春为了实现敲诈勒索的目的而采取了投放危险物质的手段,对此,法律并不认为其行为有各自的独立意义,因而属于牵连犯罪。牵连犯虽然实际上构成了数罪,但因其追求的目的只有一个,同追求几个目的的数罪比较起来,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因此,对牵连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