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9月11日10:27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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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据信息时报报道,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因自身过错而导致国家赔偿的,应由监督部门介入对其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且该执法机关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是昨(9.10)天广州市财政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情况时的重点提议。
据广州市财政局副局长袁锦霞介绍,市政府制定的《广州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财政机关在审核国家赔偿费用时,发现赔偿义务机关有过错,“应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过错程度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袁锦霞指出,去年该局共受理了11宗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经审核后已如数划拨有关款项。但在审核过程中,却因局限于财政机关没有对其他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有进行调查、监督的职能,因而难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是否犯有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从而导致了上述法规中有关规定的监督作用难以体现。
对此,市财政局报告中建议今后要强化外部监督。例如,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的材料应同时抄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政督察部门,使其及时掌握申请和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的情况,对赔偿义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对于国家赔偿中的责任问题,强化监督确实是很必要的,一方面,可由监察部门介入对一些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调查认定,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另一方面,有关的行政督察部门也应同时介入,分清责任人所在的义务机关在国家赔偿中应负责任的多少,从而界定其所应赔偿的数额,由此可避免财政在国家赔偿中一些不必要的支出。
另据了解,今年1至7月份,广州市属的执罚单位罚没收入较去年下降了10%,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市民守法意识的增强。(记者廖颖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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