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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频生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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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4日07:40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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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赵中鹏)日前,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两个多月后,校园伤害事故纠纷增加,而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再是学校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是有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伤害事故案件。14岁的小园在学校上晚自习,窗外一同学大声说话影响其学习。小园起身关窗户,这名同学进行阻止,结果玻璃破碎,划破了小园的左手。于是,小园就将所在的中学和这个同学告上法庭。在诉讼中,双方主要就学校在小园受伤这件事中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争论。法院最后判决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力的责任,对小园受伤带来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据海淀法院民庭法官介绍,这段时间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日渐增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所以,开庭过程中争论的主要是学校是否尽了“管理和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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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监护权以亲权为基础、源于血缘关系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学校是监护人,所以学校不是法定监护人。但由于长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在以前一些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会提出“学校对学生有监护责任”的观点,有的法院也依此观点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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