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账不要 过期作废 商洛一银行白扔8万元 2002年3月21日14:04 三秦都市报
| 本报商洛讯(万长森 记者高峰) 商洛市首起超过诉讼时效的经济案近日审结,债权人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商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1992年3月4日农机站成立了“商洛地区农机服务中心”。1993年10月19日服务中心在工商银行商洛分行处借款5万元。1994年8月15日又以购建材为由借款3万元。1994年服务中心解体。借款到期均未偿还,利息清至1996年5月23日。1998年3月10日原告催收时,被告农机站时任法定代表人在催收回执上注明:“中心早已停业,贷款与我站无关”。之后,原告采取每年从服务中心的结算账户上扣收1元钱利息以表示对其债权的主张。商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1998年3月10日被告在原告催收回执上注明“贷款与我站无关”,对原告主张权利明确表示否认,原告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本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未提出诉讼。原告以每年扣收1元钱的方式主张权利,属其单方行为,被告并未认可。故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传达后,原告地工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而使商洛首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金融部门诉讼请求案水落石出,终审结果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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