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新闻网北京8月20日讯 (记者 王玲)今天,北京一中院宣布,向社会再推10项在“判决执行”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举措,这是该院继去年出台23项“维权”措施后的又一重大举动。
针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透明度不高、随意性较大的作法,从去年年底开始,一中院首先在院内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执行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办法》,实现了“执行权”与“执行裁判权”的分离;“执行权”与案外人所提“异议审查权”分离;“执行权”与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财产、案款“保管权”分离。
一年来,根据一中院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审判作风、庭审规范、裁判文书质量、遵守审限等十项内容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人民群众对审判人员的总体印象满意率由推行“维权”工作前的82%上升到了98%,对审判人员审判作风、程序不公的问题的反映大幅减少。
在此基础上,一中院制定出台了执行维权的新的10条措施,对“申请执行权”、“异议权”、当事人的“知情权”给予了充分保障。
一中院院长马艾地表示,为了避免得不到执行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手里成为“法律白条”,一中院继23条“维权”措施后,又推出了10条具体的举措。一中院要以“维权”为切入点,坚持法律、纪律、道德“三管齐下”抓队伍、树形象,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确运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
一中院今天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了新推出的10项新举措,并接受广大群众监督。这10项新举措分别是:
第一条、 权利人依法申请执行的,均应及时审查。
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必须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执行员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责任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责任书》,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对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作出处理。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执行;不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三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后驳回申请。
第四条、 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限为六十天,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后继续执行。
第五条、 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员必须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依法办理。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告知审查结果后继续执行。对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期为三十天,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在裁定执行到期债权前,必须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书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查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第三人按照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法院应当为其出具债务已经履行的有关证明。
第七条、执行中,依法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即可依法处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八条、执行中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公民隐私等不能公开的内容外应向当事人公开,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一)、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执行过程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法院调查也找不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执行过程、采取的措施、执行不了的原因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处分被执行的财产前,执行人员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把即将采取的处分措施、方法、步骤;处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困难;处分后的结果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四)、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前,执行人员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当面说明原因和理由。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可以采取电话通知及其他方式告知。
第九条、执行中,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执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接受诉讼材料应即时为其开具收取诉讼材料清单和回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原件,当事人要求退还的,执行人员应制作副本并注明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当事人。
第十条、因执行人员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因执行人员过错导致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造成被保全的财产流失的,依照《关于违反〈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规定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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