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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妻子又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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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9日03:25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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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颜斐 通讯员 刘建刚)昨天,杨某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判离婚,同时赔偿妻子1000元精神损失费。
王女士与杨某于1990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近年来,杨某经常在家酗酒滋事,不仅殴打妻子,甚至还用刀威胁她。今年8月下旬,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杨某将妻子打伤,致使她“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左眼钝挫伤、双眼皮下结膜出血、面部擦伤、头颈肩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身体和精神都遭受到严重侵害的王女士遂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杨某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对方的健康权,对王女士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作为过错方,杨先生应当赔偿王女士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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