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们单位原来的职工后来出国了,把档案关系存放在人才中心。但是他的户口并没有注销,这时他家里人拿着他的独生子女证及相关证件,来领独生子女费,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发放?应该由谁来发放?
李芸莉:条例出台以后,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个局合发了一个文件,文件规定,根据条例第27条的规定,把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问题做了一些具体的要求,这个文件在市计生委的网站上全文登上去了。对奖规定了一条,对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如果是公费出国,哪个单位派的,哪个单位应该给他发,这是指每个月十块钱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不是指别的。
米娜:现实生活中的情况非常复杂,什么样的个例都有。今天通过这样的场合,也给专家和领导提个醒,这也非常好。
李芸莉:一个政策从出台到最基层的落实,中间有一个过程,有些方面也是逐渐细化,逐渐有操作性。现在是刚刚出台,我们先把比较正常的、一般的情况,比较普遍的情况先办完了,有一些特殊的留到后期逐渐再规范。
提问:新的条例提高了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的父母奖励费,这次是否需要上税? 李芸莉:税的问题应该归税务局和财政局出规定。目前他们正在起草,还没有最后签发,等发了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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