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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世界潮流 培育和推动国际社会的民主化
2002年6月22日12:57  新华网

  稿件来源:了望新闻周刊

  在国际关系领域要不要实行民主化

  国际社会中应遵循什么样的民主原则

  国际民主运用中的限度与难题

  解决国际问题更多地要靠国际社会的民主化

  民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在国际社会中要不要实行民主化、怎样推进民主化,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面对当今世界错综复杂的形势,江泽民同志多次提出了推进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要求。推进国际社会民主化,对于推进世界多极化进程、争取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此给予深入的研究。

  国际社会也要讲民主

  民主,是全人类共同的进步价值。还在古代雅典的公民们用贝壳投票表决城邦事务时,民主就已成为一种合理的机制和神圣的原则。几千年来,民主这个词就像使用它的主人一样,饱经了风雨沧桑。人类多少次轻率地失去了它,又多少次为它而前赴后继地奋斗。当人类饱尝了失去它的痛苦之后,才加倍地懂得它的价值。

  正因为如此,近现代以来,民主,就一直是世界性的潮流。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类自身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们要求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要求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维护自己的利益,因而也就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实行民主,扩大民主,发展民主。展望未来,民主化的潮流仍然会继续迅猛地发展。能不能既跟上时代潮流而又驾驭时代潮流,既积极推进民主而又防止带来破坏性影响,将是世界许多国家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民主,是否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治生活问题呢?答案:不是。国际关系尽管与国内政治有很大区别,但在国际关系领域,或者说,在国际社会中,也同样需要民主。

  什么叫民主?尽管解释各异,但就其最基本的含义来说,是指一种按照预定的程序和规则,根据多数人的意愿作出决定的机制。比如说,在一个班级内,要决定某个事项,仅仅由班长一人说了算,这往好里说,是“首长负责制”;往坏里说,是“家长制”、“独断专行”。但如果大家进行讨论,表达意见,最后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这就是民主。

  依此类推,无论何种制度,只要其赖以运行和充分体现的是这种机制,就是民主的;否则,就不是民主。将这种机制运用于党内,就是党内民主。运用于国家政治生活中,就是政治民主。把它从具体的行为上升为制度,就成为民主制度。

  民主制度最初主要在一个国家内部实行。但随着各国之间相互联系和交往的扩大,世界越来越成为有紧密联系的统一整体,国际社会中有了更多的问题需要共同探讨和商量,而且很多情况下还要作出大家都必须执行的决定。于是,在国际社会中就有了双边谈判,就有了多边磋商,就有了国际会议,就有了国际组织。发展到极致,就有了联合国这种超大型的国际组织。

  那么,在这样的国际讨论中、特别是在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中,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规则来进行磋商呢?按什么样的机制作出决定呢?能不能谁力量大,就听谁的?谁出钱多,就听谁的呢?当然不行。唯一可行的,就是根据国际关系的实际,不断推进和扩大运用民主制度。

  正如西方价值观中有“天赋人权”一样,世界上各种国家,也应该有“天赋人权”、“天赋主权”;正如人人应该有自由、平等一样,世界各个国家也应该有选择自己社会制度、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自由,也应该有在世界舞台上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不分强弱互相尊重的权利。世界是个大家庭,为了维持这个家庭的秩序,不仅应该而且必须建立起一种民主制度,努力按照民主的原则决定和解决世界人民共同的问题。因此,民主的价值,不仅应该在国内存在,而且应该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充分的尊重;民主的权利,不仅应该在国内存在,而且应该在世界舞台上得到充分的实现。

  我们可以看到,战后以来,民主的潮流,如同在单个国家内一样,在国际社会中,也在一浪高过一浪地向前奔腾和发展。

  我们看到:1945年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的退伍军人纪念堂,50个国家的代表依次签署了五种文本的《联合国宪章》。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各项原则,把“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作为首要目的,要求和平解决争端,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友好关系,并且在平等基础上广泛地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宪章规定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并以此规定了联合国的机构及其运行机制。虽然这种机制仍有一定的缺陷,联合国在少数大国的操纵下也作出过不少错误的决定,但它毕竟提供了一个世界各个国家比较平等地讨论和决定国际事务的场所和机制,推动国际社会的民主化从此有了可能。

  我们看到: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权问题进行投票表决。结果是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了阿尔巴尼亚等23国提出的提案,决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把国民党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及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从1949年开始的有关中国在联合国席位的争论就此胜利结束。76票对35票,显示了联合国力量对比的变化,也显示了民主规则的作用和权威。

  我们还看到:连续10多年,美国在联合国的人权委员会中提出反对中国的提案。但是,几乎每一次都得不到它所需要的多数票,结果,不能不一次次遭到失败。

  我们又看到:2001年5月3日,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改选人权委员会成员的投票中,美国50年来第一次惨遭淘汰。在54国中,它仅获得29票。据美国说,事先有43个国家书面保证投美国的赞成票,但实际上,至少有14个国家没有支持它。就在同一天、同一个房间里,美国还遭到了另外一次失败:失去了它在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席位。在1964年国际麻管局成立过程中,美国曾发挥过重要作用,过去10年以来,美国还一直担任该委员会的副主任。然而,这次,却依照民主程序被排除在这个组织之外。

  世界舆论认为:“华盛顿现在为一系列‘新恶旧债’而遭到清算。”“联合国的这两项决定是给美国敲响了一个警钟。”就连美国前国务卿奥尔布赖特都说:“我认为这是对单边主义的回击,人们对本届美国政府制定的条约很反感。他们极为关注美国最近采取的几次单边行动。”美国驻联合国使团高级顾问认为:“美国作为跨国政治‘主宰’的时代已经结束了。”

  当然,过了1年,即2002年5月,美国又回到了人权委员会。为此,它做了很多幕后的工作,让别的国家不参加竞选,从而使它不是通过竞争、而是通过等额选举取得了这个席位。尽管如此,由于形式依然是民主的,所以按照规则,这种结果是应该予以承认的。

  这就是民主。这就是国际社会或国际关系中的民主。它不是取决于某一部分人或某一部分国家的好恶,而是取决于既定的程序和规则,取决于多数的意志和决定。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社会的联系将会越来越紧密,相互间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明显。一个混乱、无序、各行其是、恃强凌弱的世界不利于人们的安全与稳定。民主,不能说是最完善的制度和机制,事实上它也有很多缺陷,在国际社会中包括在联合国内如何实行民主原则,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比较而言,只有以民主准则为基础的秩序和架构,才更有助于实现《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也才能引导世界实现和平和安全。一个国家内部的民主要发展,国际社会中的民主更要我们精心去培育。

  切实遵循民主的基本原则

  民主的机制和制度,是由相关的原则和程序等等加以保证的。长期以来,人们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逐步发展和形成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如主权在民原则、多数原则、程序原则、代议制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法制原则等等。实行和推进民主化,首先要从各国的国情出发,遵循这些原则,在坚持、实现这些原则上下工夫。

  推进国际社会的民主化,同样要在各种制度、体制的设计中,在处理各种复杂的国际事务中,遵循和坚持民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

  首先,是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各个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不管社会、政治、经济及发展水平如何,都是具有平等主权的国际法主体,都应该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事务,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民主是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协商和决策的机制,所以,讲民主,首先就要坚持平等的原则。平等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直接延伸和体现。

  《联合国宪章》的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循的七条原则。其中第一条就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宪章的序言也申诉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把主权平等原则列为各项原则之首,充分显示了这一原则对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极端重要性。

  根据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国家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2)国家享有平等的缔约权。缔约时,各国有权使用本国文字;(3)国家相互之间没有管辖权,一国不得对他国主张立法、司法或行政管辖权,特别是非经他国同意,不得对他国的行为和财产进行审判、扣押或强制执行;(4)国家享有平等的尊荣权,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旗、国徽等不受侮辱;(5)国家享有平等的位次权:国家在签署条约时实行“轮署制”或者依商定文字的国名字母顺序签署。各国在国际会议上的位次按照所用文字的国名字母顺序排列。

  在国际社会中,就像在国内生活中一样,只有讲平等,才会有民主。推进国际社会的民主化,就要坚持和实现各国平等的原则。

  第二,是多数原则。

  民主的实质是“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即由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但在实际上,不可能由人民中的每一个人来当家做主,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也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只能按照人民中多数人的意志来决定国家制度、政府构成以及政治决策,也就是按多数人的意愿作出决定。因此,少数服从多数,就成为一切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多数原则是民主制的灵魂。没有多数原则就没有民主。在正常的政治行为中,能否服从多数,是有没有民主意识的表现之一。如果多数服从少数,甚至由一个人或一个国家说了算,显然就不是民主原则。如果按实力大小决定胜负,那是拳击场上的规则。如果按支付金钱多少来确定说话的分量,那是市场经济的规则。

  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多数原则大量体现在表决制度中。在多边问题特别是国际组织的表决中,一般采取三种类型的表决方式。

  第一种,是全体一致通过。历史上的国际联盟大会和行政院的表决,均采取一致同意制。这种制度从理论上来说,似乎是尊重了每一个国家的意志,但它等于是赋予了每一成员国以否决权。实际上可能什么决定都不能做出。所以,现在只有少数区域性组织采用这种制度。

  第二种,多数表决。即根据多数国家的意愿作出决定。目前联合国等普遍性国际组织均采用这种多数表决制。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也逐渐采用了这种制度。多数表决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简单多数表决,即只要超过半数同意就可通过;二是特定多数表决,即对于重要问题的表决必须获得特定的多数同意,一般为2/3,也有的为3/4,甚至4/5等;三是加权表决,即根据成员国的利害大小和经济实力,按特殊比例分配给各成员国以不等量的投票权。经济、金融等领域的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均采取按基金份额多少来分配投票权的方式。世界银行,每个成员国除一律平等可投250个基本票外,还按所占股份,以每股增加一个投票权的比例计算。

  第三种,协商一致。即会议文件经协商后,如所有代表团均无反对意见,即认为通过,无须交付表决。上述三种表决方式,虽有差异,但总的来说,都体现了多数原则。

  多数原则越来越多地得到制度上的保证,是国际社会民主化潮流发展的一个标志。正如瑞典驻联合国大使皮埃尔·朔里就美国失去在人权委员会的席位时所说:“没有哪个国家能拥有永久性的席位。你每年都必须去努力争取席位。全球性问题需要全球各国予以共同解决,在这个日渐全球化的世界上,无法再由一个国家说了算。”

  第三,是程序原则。

  程序原则就是指民主的运行,无论是选举还是决策,都必须有法定的、可以遵循的程序和规则。这种程序和规则有约定俗成的,更多是由宪法和法律来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一旦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民主运行就得按规则办事。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得到表现和承认。如果多数人的决策和选择出现错误,也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加以改正。实际上,这就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如果不按规定的程序走,就会破坏民主,变成人治而不是法治。程序原则看起来很死,缺乏灵活性,但实践证明,不按这种“死”的原则办危害更大。

  就像小布什的当选,很难说他获得了什么多数,但程序原则帮了他的忙。联邦法院的判决使佛罗里达州无法计算真实的票数。小布什应该感谢这种不够合理的美国式民主。美国人为什么会接受这种结果?因为在他们看来,如果改变程序或破坏程序,造成的危害可能更大。

  在国际社会中,讲民主,就要讲程序,坚决按程序来办。如国际条约的签订,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双边条约的一般程序包括谈判与议定、认证与签署、批准与交换批准书等环节。多边条约更为复杂,一般要经过谈判与起草约文、签署和开放签字、交存批准书等一系列环节。条约缔结以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这就是所谓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如果要退出,也要按一定的程序办理手续。非如此,就不可能有正常的国际关系。

  在国际社会中,类似的程序是很多的。议事有程序,表决有程序,缔约有程序,解决争端也有自己的程序。按程序办,国际社会就有了秩序和规则,为所欲为的现象就能相应减少。

  国际民主的复杂性及其限度和难题

  我们高度肯定和赞赏民主的价值,强调在国际社会中也要推进民主化的进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把民主绝对化、理想化。事实上,就如民主本身有它的局限性一样,国际民主也有它的复杂性和局限性,有它在运用中的限度和难题。

  国外有一位学者曾经形象地说:耶稣,只被基督教徒奉为至尊;安拉,只在穆斯林世界受到崇拜;释迦牟尼,只为佛教徒所信奉;但有一个“神”,却被天下几乎所有人崇拜,这个“神”,就是民主。这个话,部分是“戏说”,部分反映了某种事实。把民主抬到了“神”的地位,既反映了民主价值的深入人心,但也反映人们对民主有着一种不切实际的浪漫主义情绪。这种把民主过于理想化的倾向,我把它称作是“民主浪漫主义”。

  事实上,民主不是诗人梦中的天堂,也不是想像中的儿童乐园,而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历史进程。大量的事实已经证明:对民主的功能和作用不能抱有过于浪漫的期望。

  我们不妨先做一个小实验。内容是:在甲、乙、丙三个人中分配30美元。

  按照家长制的办法,由“长”拍板:平均分配,每人10美元。效率很高,也皆大欢喜。但如果“长”不公道,就会畸轻畸重。大家有意见,但也无可奈何。按照民主制的办法呢?不会有独断专行,大家参与决策,多数人意愿可以得到反映。但有没有麻烦呢?请看:由于人人都想谋取最大利益,而能不能得到这种利益则取决于多数意见,于是甲对丙说,我们两人合作吧,你15美元,我15美元。乙见势不妙,忙对丙说,我俩合作,我吃点亏,拿10美元,你拿20美元。丙觉得不错。但甲又转而对乙说,你何必吃亏呢?还是我俩来合作吧。……就这样,本来很简单的一件事情,却越搞越复杂。大家磨啊磨啊,不知道最后会磨出什么结果来。

  这个简单的小实验告诉我们什么呢?

  许多人都以为:民主是一种科学决策的机制,民主之所以值得赞颂,就是因为它能够集中多数人的智慧和意志,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但是,实际上,决策的正确与否并不必然地与多数认同的意见联系在一起。因为多数决定的原则,与人们认识真理的道路刚好是相反的。从认识真理的过程看,往往是少数人首先发现真理,它要被多数人所认识和接受,需要经历一个转化的过程。在多数人没有认识到之前,多数的认识可能是科学的,也可能不是最科学的。所以,政治学家们都公认一条准则:民主,只能防止最坏,而不能保证最好。

  那么,民主是什么机制呢?实际上,它是一种利益磨合的机制。不同的政治力量,为了自身的利益,相互沟通商量,经过反复的磨合,最后依据各方力量的大小达成妥协。在磨合的过程中,人们当然也会寻求决策的科学性,但决定最终结果的,主要在于利益的要求、在于力量的对比。

  国内民主如此,国际民主就更是如此了。在国际社会中,作为国际政治或国际法主体的,是由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行使管辖权的政府、排他性的主权而构成的国家实体。根据联合国宪章和194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国家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四种最重要的权利。在国际关系中,无论是多边磋商、签订条约,还是参加国际组织、诉诸国际法院,都是以承认和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的。现在日渐增多的国际组织,都是国家之间根据自愿原则加入而形成的组织,并不是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的权力都是由成员国授予的。它的法律人格是派生的,因而也是有限的。所以,无论其权力多么广泛,都不能违反国家主权原则而干预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国内管辖的任何事项。同样,国际条约的签订、国际会议的召开等等,也都是以承认和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的。这样一种基本状况,既是对国家主权的充分肯定和维护,但也表明了,国际社会中的任何“决策”,都首先是基于利益的磨合。每个国家首先考虑的,都是如何最大限度地谋取或维护自己的利益。由此,也就给国际社会民主化带来了很多复杂的问题。

  第一,多数国家与少数国家的关系问题。推进国际社会的民主化,就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和办事。但如果多数通过的决定损害了少数国家的利益,这少数国家怎么办?如果损害不甚严重,这少数国家还可勉强执行多数的决定。但如果损害是严重的,这少数国家还愿不愿、或要不要执行多数的决定呢?比如,20世纪50年代初,联合国安理会两次通过决议,要求成立由美国指挥的所谓“联合国军”入侵朝鲜,并指责新中国。从50年代到60年代的历届联大会议上,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先是以所谓“时机不成熟”为由而搁置。后又以“必须由联合国大会2/3多数才能决定”为借口而继续拖延。这种不正常的状况一直延续了20多年。显然,这种状况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国际社会民主化问题的局限性和复杂性。

  第二,民主制度与行动能力的关系问题。民主制度需要在多数国家之间进行协商磨合,至少需要多数国家的同意。这样一种复杂的过程和程序,有时也会大大影响国际组织的行动能力。特别是如果发生重大的紧急事件时,要不要采取行动?比如,两次大战之间的国际联盟和它的行政院,所采取的就是一致通过原则。只要有一个国家不同意,它就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虽然这不是国联失败的主要原因,但毕竟是原因之一。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在其内部设置了安理会的机构并赋予其特殊的权力,多少就是考虑了行动能力问题。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把遵照联合国宗旨及原则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理会,并同意依照宪章的规定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议。安理会是联合国体系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现在,安理会的很多决策是积极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安理会的干预超出了它的限度,则又会造成对国际民主制度的损害。所以,如何把握好两者的关系,是个很复杂的课题。

  第三,多数意愿与大国作用的关系问题。按照平等原则,国家无论大小,地位一律平等,在各种投票和决策中当然也就是一国一票。但在国际社会中,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大国的影响力、行动能力、干预能力总是要比很多小国为强。我们当然要尊重小国的权益,但要不要、能不能发挥大国的作用呢?如果完全否认大国在不同程度上的影响力,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所以,2000年9月,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首脑在美国纽约会晤时,就重申了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国家安全领域的核心作用,承诺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领导作用,加强联合国的维和能力。五国领导人还同意在各个级别上就重大的问题进行更经常的会晤。

  第四,平等投票与大国否决的关系问题。在联合国创建过程中,专门设计了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中占据多数席位,所以,苏联较多地行使了否决权。这对抑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其作用是难以估量的。但进入六七十年代之后,由于会员国激增,力量对比发生重大变化,美国又成了使用否决权最多的国家。只要对美国有所不利,它就要行使或威胁行使否决权。这两种历史现象,对于我们科学认识和真正行使民主权利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充分发挥协商对话和国际组织的作用

  屹立于纽约曼哈顿的联合国大厦,已经越来越成为世界瞩目的中心。大厦虽然处于纽约,但却是享有一定特权和豁免的国际领土,不受美国管辖。大厦外面,成员国的国旗迎风飘扬,所有旗帜都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没有高低贵贱、大小强弱之分。凡是进入大厦的参观者,都会去看一看联合国安理会的会议大厅。每当世界的这个或那个地方出事时,安理会的大厅都不会空闲。

  在无言的大厅体验着肃穆的气氛和意境,想象着成员国们如何发表自己的意见,各种不同观点如何激烈地交锋;想象着会议主席如何每月轮换一次,成员国们如何投票表决;当然,也想象着幕后的各种讨价还价、扯皮、交易……,我们都会不由自主地想到“国际民主”这样一个概念,细细地品味它的内涵。

  维护和平,解决争端,历来有谈判、协商、斡旋、调停、仲裁、司法等途径和方法。作为一种极端的方法,还有战争和军事干预。现代国际法已经废弃以战争手段来解决国际争端。其他手段,在不同的条件下,都还起着一定的作用。

  在人类文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解决国际问题,更多地要靠国际社会的民主化。

  推进国际社会的民主化,从何处入手?除了继续发挥传统方法的作用以外,最重要的途径和方式,恐怕是充分发挥协商对话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会议的作用了。

  第一,开展协商对话已是当代世界加强沟通、促进合作、消除对立、解决争端的一个重要方法。协商由谈判发展而来。谈判是由争端当事国直接进行交涉,通过讨价还价以达成某种协议的方式。而协商,虽与谈判类似,但参加者不仅已经不限于当事国,而且是在一种更为友好、和谐的气氛中,通过商量一致的方法达成协议。争端的问题可以协商,合作的事项也可以协商。这种方式,有助于加深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了解,推动友好关系的发展。

  现在,对话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对话,不求一定要解决什么问题,也不一定要达成什么协议。双方或多方坐下来,阐述自己的见解和观点,让对方听一听,各自都彼此了解一下对方想的是什么,减少误会,增加理解。这样的方式,对于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大有帮助。如亚欧之间的对话,南北之间的对话,中美对话、中俄对话、中欧对话,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论坛、会晤等等,都起到了这样的积极作用。

  协商对话,严格说来,不属于民主的范畴。但它的开展,多少也体现了民主的原则,倡导了民主的风尚,为国际社会的民主化创造着良好的条件,因此,是非常有利于国际社会民主化发展的。我们应该继续大力推动各种形式的协商对话。既有南北对话,也有亚欧对话;既有与发达国家的对话,也有与发展中国家的对话;既有与大国的对话,也有与小国的对话;既有见面、会晤时的对话,也有电话连线的对话。通过对话,把彼此的关系搞得更加热乎起来。

  第二,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国际规则的制定,把国际组织作为推进国际社会民主化的主要场所。二次大战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不同形式的国际组织不断涌现,作用日渐加强,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展。他们超越传统的国家界限,使以国家为主要行为主体的国际关系增加了新的角色和内容。

  国际组织有助于国际社会向着秩序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尽管国际组织的类型和性质极为复杂,某些大国或反动势力也常常利用国际组织为自己的政治目的和狭隘利益服务,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组织中也大都处于不利的地位,但世界各国,尤其是大国,都越来越重视国际组织的作用,力图通过国际组织以及相关的多边外交活动发挥自己的影响,谋求自己的利益,促进国际问题的解决。一个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也成为衡量其国际地位和对外交往能力的重要尺度。

  联合国是当代世界协调国际关系、解决国际争端的最重要国际组织。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发展,联合国所担负的责任越来越重要,国际社会有理由期望它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有时候在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行为得不到联合国大多数成员支持的情况下,也有一种企图撇开联合国、凭借自身力量在世界上当“领导者”的倾向。对此,我们必须给予警惕。联合国的运作方式尽管也有不太与当代世界相符的地方,但比较而言,它还是一种最有利于推动国际民主的基本方式。所以,中国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联合国的作用,今后仍应把联合国当作一个重要的舞台。

  在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是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世界贸易组织是组织国际贸易谈判的场所,也是制定国际贸易规则、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机构。世界贸易组织在建立和维持国际经济秩序方面,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对于中国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提供了更好的机会,同时,也为在经济领域推动民主化进程、进而推动整个国际社会民主化进程,提供了新的促进因素。

  国际组织是最能采取民主方式、最能体现民主原则的地方。推动了国际组织的发展,也就意味着推动了国际民主化的发展。

  第三,积极参加和召集国际会议,加强在国际舞台的多边交往与合作,为国际社会民主化创造良好的氛围。

  当今世界,国际会议的召开越来越多。范围不断扩大,议题不断丰富,规格多种多样。通过国际会议的方式来加强交流、解决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国际会议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议事机构,没有常设机构。但它在决策程序方面,同样是按照平等的原则开展活动,实行“一国一票”制度,并且一旦通过决议就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它也是推动国际社会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方式。

  近些年来,中国参加了较多的国际会议,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国家利益。而且,我们还倡议和组织召开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会议,提高了中国的地位,扩大了中国的影响,改善了中国的形象。但是,也应该看到,我们在这方面的活动还存在着被动、薄弱的一面。我们还不大善于利用多边聚会的场合加强首脑之间的交往。中国首脑一般不大参加外国首脑就职或葬礼之类的活动,也不邀请外国元首参加中国的重大庆典之类的活动。这种做法,也许失去了一些多边交往、特别是元首、首脑加深个人联系和感情的机会,需要引起注意。

  今后,我们要用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各种各样的国际活动,充分发挥自己的影响和作用,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要推动国际会议通过控制冲突、解决争端、裁减军备等方式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通过协调各国的经济关系,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通过协商与合作,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提高社会的福利条件,改善人权状况,推动社会进步;通过就重要问题作出决议,并成为国际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为建立国际新秩序奠定法律基础。(中央党校校务委员、科研部主任 李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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