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药店卖的过氧乙酸是合格的,没有什么问题,厂家给我们什么货,我们就卖什么,有问题也是厂家的,我们不负责!”。可当执法人员让其负责人出示相关的证明时,该药店的老板一直搪塞执法人员。这是昨日记者随同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和平区“国大药房”检查时遇到的情景。
转自搜狐
药房: “过氧乙酸刚到货”
转自搜狐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和平区“国大药房”里销售的“过氧乙酸”是工业用试剂,并且没有相关标准。昨日上午10点,记者随同执法人员来到这家药房,在药房外面窗户的玻璃上,记者看到用大红纸写着“过氧乙酸到货,口罩到货”的宣传广告。而在销售“过氧乙酸”的柜台前,有很多顾客前来购买这种产品。在该柜台里,摆放着两种“过氧乙酸”。一种是“丹东九连城化工厂”生产的过氧乙酸,另一种是“沈阳市试剂二厂生产”的,上面标有“分析纯”、“化学试剂”。而在两种产品上,记者都没有看到有“消字号”的字样。当执法人员让其出示相关产品证件时,该老板称,“我们药房卖的过氧乙酸是合格的,没有什么问题”,执法人员问到知不知道工业过氧乙酸不能在药房销售时,她却说:“厂家给我们什么货,我们就卖什么,有问题也是厂家的,我们不负责!”在执法人员的强烈要求下,该药房老板只拿出了丹东九连城化工厂生产的过氧乙酸相关标准和证明,而对于“沈阳市试剂二厂生产”的产品,她却称“我正派人去取,一会就到”。执法人员等了大约半个小时,等回来的却是一张收据。面对这张“收据”,药房老板的解释是,“收据也能证明这产品是合格的”,并称该化工厂还欠他们的货。
转自搜狐
化工厂:“过氧乙酸已经停产”
转自搜狐
随后,记者随同执法人员来到铁西区沈辽西路53号“沈阳市试剂二厂”,大约10分钟过后,该厂的负责人出现在执法人员面前。据厂里的唐书记称,该厂前些天是生产过“过氧乙酸”这种产品,但现在已经停止生产了。“为什么药房里还销售你们的产品呢?而我们在药房见到的过氧乙酸生产日期可是4月22日啊?”面对记者的疑问,唐书记的回答是:“我们4月23日接到的通知说不让生产了。”记者在唐书记拿出的“通知”上看到,“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要禁止生产和销售”。“那你们生产的过氧乙酸可以用于普通家庭消毒用吗?”唐书记却用含糊的语气回答记者,“我们生产化学试剂是‘非医用’,至于药房买回去怎么对顾客说的我们也不清楚,我们还欠药房的货呢。”同时,他也说该厂正在申请生产过氧乙酸相关的手续。据该化工厂的一位张师傅说:“过氧乙酸属于精工产品,是化学试剂,过去生产的过氧乙酸主要卖给一些工厂,现在需求量大了,就又生产了 。”
转自搜狐
百姓:“我们分不清工业还是医用”
转自搜狐
在检查现场,围观的很多老百姓向执法人员和记者询问:“我家里刚洒过过氧乙酸,味怎么这么大!都快把人呛死了,是不是我买的过氧乙酸有什么问题啊?”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的相关人士介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医用的过氧乙酸必须经过省级卫生部门审核,产品上必须标明有“消字号”,目前我市仅有四家企业得到了许可。他指出,目前一些药房为了追逐眼前利益,混淆消费者的视线,用工业“过氧乙酸”化学试剂冒充医用,极大地欺骗了消费者。在执法检查时,一些药房和厂家互相推诿,生产厂家出厂时不申明产品是否用于“工用”还是“医用”,而药房更是不向顾客挑明这层“窗户纸”。他提醒消费者注意,由于过氧乙酸在高浓度的情况下(超过20%浓度)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化学品,具有强氧化性和强腐蚀性,人体皮肤如不慎沾到将有烧伤危险,所以,此产品一般只限于专业人士配制,稀释以后方可使用,因此就极大地限制了家庭的使用。
转自搜狐
本报记者 李刚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