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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拨、交换、出借馆藏文物可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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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9日00:1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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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雷鸣 邹声文)文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最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今天终于有了定论。九届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同时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这一法律规定,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法律规定,经过一定手续,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原因可相互借用馆藏文物,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也可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馆藏文物经过一定手续,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馆藏文物不得出借、交换。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规定,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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