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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钞费”曾获央行批准 广东一客户告银行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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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14日14:31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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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点钞费”曾获央行批准
银行收费合情合法,客户终审败诉
“点钞收五元银行惹官司”追踪
本报讯 (记者唐洁)去年9月14日,本报报道了客户于先生诉深圳某银行收“现金清点费”一案,一审于先生胜诉。昨天上午本案二审开庭,银行抛出有力证据扭转败局,原来“点钞费”的有关规定早已得到央行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市中院终审据此认定,银行收取于先生现金清点费符合同业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无须承担返还“点钞费”的义务。
客户质疑银行收费
要求返还被收取的五元“点钞费”
去年8月,于先生到深圳某银行办理异地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在清点他带来的114张5元面值纸币时,称按规定要收取0·1%的现金清点费。事后于先生将这家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收取的现金清点费人民币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为了证明收取“点钞费”合情合理,银行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各商业银行人民币会计结算、外汇和银行卡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点钞费”作出规定:“其他各项服务收费包括现金清点费———单位或未在本行开户的个人的现金存取,当日累计5万元以上(含)按存款金额的0·1%收取现金清点手续费,最低收费5元。”
银行一审举证不力
未提供有关部门授权证据败诉
一审开庭后不到1个月,于先生便拿到胜诉的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当日办理业务超过5万元符合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通知》的收费条件,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19条明确规定:“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本案的“现金清点费”属于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但被告提供收取现金清点费的依据并非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而且也未提供有关部门授权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制定上述收费标准的证据,故按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的《通知》收取现金清点费没有合法依据。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银行应退还原告现金清点费人民币5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央行曾批准“点钞费”
银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属非法得利
昨天上午,本案二审开庭,双方的辩论意见与一审时无异,但银行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制定的《通知》已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准,作为行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深圳中院据此当庭判决,银行按照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制定的《通知》收取现金清点费,符合同业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条件,不属不当得利。而且法院还认为,于先生未能提交以自己身份在该银行开户的证据,其妻子在银行开户不能等同于于先生在该行开户。于先生一次性异地汇款的金额达9万元,其中有大量残币、辅币,银行需要付出额外的工作量,而且收取现金清点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有关规定,故撤销了一审判决,银行无须返还“点钞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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