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蔚通讯员鲁增强)不具备接生资格的私人诊所,在给渭南一产妇接生时导致婴儿死亡。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接生者赔偿产妇7319.56元。
2001年8月12日,渭南市官底乡上薛村妇女薛某怀孕足月准备分娩,住进阎良关山一私人诊所,由王某接生。在接生过程中发现宫缩乏力,王某采取催产素滴鼻、补充能量等助产措施但未成功。当王某建议产妇转院时,薛某不同意。王某求助120后,薛某被送往阎良区医院。虽经医院抢救,终因男婴呼吸衰竭而死。同年12月6日,薛某以延误分娩造成孩子死亡为由,将接生者告到阎良区法院,索赔医疗费、赔偿金等21848.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未取得家庭接生资格,从事接受孕妇分娩工作属违法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原告明知自己曾有流产史,且不听转院意见,有主观过失,应负次要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31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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