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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引来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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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11日08:39 东方网-文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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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报驻京记者孙健敏
每个消费者在生活中大概都曾遭遇过这样的尴尬:在购买商品和获取服务时,往往被商家强加给一些“不平等条约”,虽然不愿接受,但由于这些商品或服务是垄断经营,再加上商家有“惯例”和某些政府部门撑门面,消费者只能“打落门牙往肚里咽”,把这些“霸王条款”一一接受下来,承受一些本不该由他们承担的义务和损失。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这一现象,开展了一个名为“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的活动,一共评出了十三项与百姓生活最密切相关的“霸王条款”,依次对它们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针对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认为,导致不平等格式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目前大量的格式合同文本是由政府帮助制定的。这些合同深深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那时消费者还没有作为市场主体出现,而政府部门作为企业的婆婆在订立合同时充当了包办的角色,政府考虑的是企业的利益,而消费者的权益却被放在了一边。但是在市场体制中,政府部门应该站在监管的位置上平衡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而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该注意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济学家、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海闻教授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霸王条款”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于消费领域,首先是因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其次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自己可以选择什么。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打破垄断,引进市场竞争。对于那些不能够引进市场竞争、自然垄断的行业,政府就必须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其进行管制才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由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都是有组织的,而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但很难形成有组织的力量去对抗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因此消费者始终是弱者,政府必须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显失公平的行为进行制约。只有给侵权者以较重的惩罚或者使其支付数额比较巨大的赔偿,才能对垄断企业形成威慑,否则不但对侵权者不起作用,也不利于鼓励和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本报北京8月8日专电)
“电话卡余额问题”最受关注
这十三项受到点评的“霸王条款”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电话卡余额过期作废问题,一些消费者表示,目前市面通行的许多电话卡,一旦过期后,如果消费者不续费,不仅卡号要作废,而且连里面的剩余金额也会随之被“没收”,如某些电话卡就有这样的规定:储值卡超过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消费者只有重新充值,才能将卡中被封存的余额累加到新充值的金额中。一旦过了3个月内,被封存的余额就被视为自动放弃。对此不少消费者认为:卡上这些“霸王条款”不仅语焉不详,而且还设下“圈套”,消费者为了保证充值卡余额不被侵吞,不得不再次购买新的充值卡,如此循环往复,实际上是在强迫消费。
对此,中消协在对照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后认为,经营者在卡上设置“有效期”是可以的,但“有效期”的标注必须明显、醒目。而“有效期”终止的实际上只是电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而不能将消费者所付费用一并予以强制没收。充值卡过期后,经营者将卡中的余额全部侵吞,这种做法于法无据。
此外,手机停机期间收取附加业务费、因经营者原因造成手机通话障碍不赔偿、自作主张为客户停机、经营者单方面修改条款却能宣告即日生效、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话费资料的保存期限、邮寄物品的外包装问题、强行送货与自主提货、索赔期限问题、经营者单方增加新业务、手机余额低于10元限制使用、经营者擅自改变合同等其他十二个问题,也受到了消费者协会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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