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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部下一起贪污受贿 一国企老总被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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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0日07:38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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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晨报讯见习记者蔡梨生 某国资公司老总贪得无厌,与副老总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受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老总10年有期徒刑,判处副老总3年有期徒刑,缓刑(有自首情节)3年。
经查,1999年初,某公司付给中国机械供销中南公司在该公司持有的200万元法人股的股息10万元人民币,“中南公司”总经理雷兴有闻讯后与副总经理许秀丽采取收款不入账的非法手段,将10万元通过在某公司转账的方式变现后“八二分成”。
2000年4月,“中南公司”将所持有的某公司法人股股权转让时,该公司给予“中南公司”4.5万元的股权转让补偿费,雷许二人又与单位另一职工夏某(另案处理)一起,以发奖金的名义,将此款瓜分,雷分得1万元,许分得2.5万元。
雷兴有还单独将本单位出售一套房屋使用权的2万元收入予以侵吞。他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综合楼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建后,收受好处费4万元。
法院认定,雷兴有共贪污11万元、受贿4.5万元,许秀丽贪污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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