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从今日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存在多年的收容遣送站自此告别历史舞台,被救助管理站取而代之。据悉,我省先在市、州一级城市人民政府设立救助站,其他县级城市人民政府需新建救助站的将按照省政府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7月31日,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发生效力的最后一天,全省民政系统有关负责人会聚成都,共商各项过渡、衔接工作。
据介绍,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救助管理办法》和随后民政部颁布的《实施细则》体现的一大原则,也是与传统收容遣送工作的一个显著区别。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时,救助管理站才可以实施救助。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救助对象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由于实践中“自身无力解决食宿”难以甄别,根据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我省将以“无任何经济来源、身无分文;无正常居所、不受救助则露宿街头;无正当职业或务工不着”三种情形同时具备来加以确认。我省还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流浪少年儿童,有求助意愿、但无力到救助站求助的残疾人和老年人,病卧街头者这三类人员列入紧急救助范围,先实施救助,然后再查明情况,核实身份。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提醒,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救助管理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应当口头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廖永康本报记者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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