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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明确银监会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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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22日21:13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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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 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明确了银监会监管职责。草案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关于监管对象,草案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按照银监会的“三定”规定,草案规定了银监会制定规章、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种类、审查股东、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统一编制和发布全国银行业统计数据、指导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等监管职责。
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草案规定,银监会应当制定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并制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的审慎经营规则;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管;银监会可以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共同实施跨境监管。(完)(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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