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九届人大通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0种情形下可生第二胎
2002年9月30日12:20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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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anqindaily.com 本报讯 记者 伊 桐昨日闭幕的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夫妻可生二胎
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1000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领取生育证后怀孕的,不得因性别选择终止妊娠。
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等。费用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中开支。
男人也能休十天“产假”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20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二至十天的护理假。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当地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当地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征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租房得持婚育证明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且居住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员。已婚育龄人员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员出租借房屋,发现租借住房屋的流动人员有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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