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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纵横
夫妻共同财产 岂能一人独占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06日08:55 洛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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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方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将共同生活期间借给他人的钱独占,因而要求对此财产进行再次分割。近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原告于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后由于感情破裂,于2003年6月离婚。二人离婚前,王某的姐姐因购房向于某借款2万元,在于某离婚后将借款还给王某,而王某并未将还款之事告诉于某。当于某向王某讨要这笔款时,王某却称该款已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花完,拒绝归还。于某只好通过诉讼来要回本应属于自己的1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属原、被告共同财产,应合理分割。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提出的理由缺乏证据,故不予采纳。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1万元。(五印 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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