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琨鹏)甘南州某银行副行长赵名(化名)利用其担任基建主任之便向承包建筑商、单位会计先后数次借钱十几万,并在自己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不归还。昨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赵名本人及辩护人辩解称,借钱未还是因为他们是朋友,而且是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检察院则认为,赵名在主观上有索取贿赂的意图,客观上有取得贿赂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外检察机关在赵名办公室发现价值20多万纪念币,6万多人民币现金,1800多美金以及手表等大量物品,表明其具有还款能力。据此公诉机关要求法庭判处赵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成立,撤销甘南州中院作出的判决,当日庭审未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