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余美英报道 近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洗浴等四类经营活动的公司不许在住宅楼内经营,其他公司在住宅楼内经营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同意。自从去年北京楼市掀起“商住”楼开发热后,“商住”也成了许多买房人的心病——因为根本无法判断,入住后邻居会不会是公司。“商住两用”也带来不少问题,来来往往的办事人员给住户带来许多不便。
按照市工商局下发的新规定,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和洗浴等四类经营活动的公司,不能以居民住宅楼、商住两用楼(含居民住宅楼和商住两用楼的底商楼层)房屋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以居民住宅楼房屋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从事上述四类经营活动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的,须提交申请住所所在地居(家)委会、业主委员会或能够代表该地区居民行使权利的其他居民自治组织出具的同意函,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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