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广州警方在追查一涉黑团伙保护伞时,意外查出流花公安分局两名巡警伙同一名前保安把毒贩放走并私分1.25万元赃款的事情。白云区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3人徒刑后,3人均提出上诉,其辩护律师也对分赃现场照片质疑。日前,广州中院采纳了分赃现场照片不能作为证据的意见,并依据现有证据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1年6月,广州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流花分局巡警李达清涉嫌充当涉黑组织保护伞。警方传唤李达清后,李达清否认了充当保护伞一事,但交代出另一件令警方震惊的事实,他曾伙同巡警叶勇军私分毒贩的赃款。 李达清称,1998年夏天,同伙李坤(身份证上姓名为李百初)告诉他说在富丽华酒店有人在进行“白粉”交易,于是他叫上同事叶勇军和一个姓汤的保安员穿便服前往。到场后,他们向屋里的一男一女亮明身份,进行搜查,在床垫下搜出4小块“白粉”。之后,李坤用手铐拷住了那个男的,将其押上车,并在半路将其放走。接着,他们清点了物品,发现共有1.25万多元钱。后来,“白粉”给了提供线索的线人,钱则由他们4个人分了:他和叶勇军各分3500元,保安员1500元,剩余的4000元和散钱归李坤。 2002年11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达清、叶勇军、李百初伙同同案人汤某,对涉嫌贩卖毒品的两名外地人实施威胁,抢得两人1.25万元钱和4块毒品海洛因,3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争议焦点 1 证据是否只有口供? 3名被告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法院不应判决被告人有罪。 因为证据问题争议很大,该案经检察院两次撤诉后又重新起诉。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3名被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相互吻合印证,同时,李达清、叶勇军在警方未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也排除了侦查机关存在诱供、逼供的可能性。而且本案除了被告的供述外,还有证人的证言证实了分赃地点,与李达清在供述中的描述是一致的。因此,本案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据此,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达清和李百初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判处叶勇军3年有期徒刑。 2 物证不足能否翻案 法院一审宣判后,李达清和叶勇军表示不服,分别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及程序违法。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也提出,原判列举的分赃现场——某婚纱影楼的照片的证据,不能证明3被告人的分赃地点。广州中院采纳了律师的该辩解意见,但提出虽然这一证据不能认定分赃现场,但不影响本案抢劫事实的定性。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李达清、叶勇军滥用职权,与李百初结伙以公安人员查毒为由,强行扣留男女事主财物,逃离现场后进行分赃,其行为显然符合抢劫犯罪的构成特征。三人在侦查机关及预审阶段的供述也印证了抢劫过程中的具体事实经过,因此,广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