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会一国企连亏十年还狂购奔驰宝马
2002年4月30日14:38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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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市一国有企业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滥购汽车被查处
本报新会讯 这些天对新会市“鸿新”公司领导来说,简直是惶惶不可终日。“鸿新”公司自1992年至2001年连续10年亏损,但公司总经理吴某却不顾企业亏损,花巨资购买了十多辆豪华小车。最近,新会市纪委对此企业进行查处。
新会市“鸿新”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企业。在资金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没有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告,从1993年6月至2001年7月,擅自花费企业资金564万多元,先后购买汽车17辆供公司管理人员使用,其中奔驰、宝马、凌志、依维柯等小汽车14辆。更为严重的是,该公司在被批准转制前的2001年7月,仍耗资114万元,购买了1辆凌志豪华型V8小轿车供法人代表吴某使用,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据了解,“鸿新”公司为逃避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竟将公司购买的12辆小汽车,以包括企业法人代表吴某在内的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亲人朋友的个人名义办理入户。另外,在财务管理上也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现象,购买的部分车辆没有购车发票,而只以收据或支付广告费名义入账。购买车辆时,经办人竟用数万元甚至过百万元的大额现金进行交易。
新会市纪检部门负责人指出:对未执行中纪委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企业,一定要严肃查处。目前,“鸿新”公司涉案车辆已被依法收缴,法人代表吴某因涉嫌其他经济问题,已交由司法机关作进一步调查。
相关资料
1995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4条规定:1、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及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进口豪华小汽车。(饶新一 吴运胜 李元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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