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明
海口市得胜沙路一名为“前线男孩”的服装店,公然在临街的店铺门前悬挂纳粹德国的旗帜招揽生意。该纳粹旗帜十分醒目刺眼,它竟然能这样公开地“飘”在得胜沙路的街道上,令许多市民为之瞠目。一些服务员笑嘻嘻地说:“这是一个最小国家的旗帜。”有人要取下纳粹德国的旗帜时,老板娘说:“要拿走就得交10元钱,我是用钱买来的,不能随便让你拿走。”周围的群众对此意见特别大,一位老师气愤地说:“要赚钱也不能宣场德国的纳粹精神啊!这家店的老板为了赚钱为何连这样的缺德事也做得出来呢?”(2003.1.1《南国都市报》)
众所周知,“纳粹”早已成为德国法西斯的代名词。稍有点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以德国纳粹为首的法西斯,因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全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二战”结束后,虽然法西斯和纳粹之类的名称已经臭名昭著,被全世界人民丢进了历史的垃圾箱,但这并不等于纳粹的阴魂同样散尽。事实上,近年来,无论是在德国还是日本,其右翼势力并不甘心纳粹和法西斯的失败,每隔一段时间,总会有些极端分子充当“跳梁小丑”,上演些倒行逆施的闹剧,企图恢复纳粹昔日的“辉煌”。事实证明,这只能是白日做梦,任何国家的人民都不可能允许纳粹的复辟。
至于说我们国内,虽说在历史上同样饱受过日本法西斯的欺凌,但时值今日,仍不断有“好事之徒”,无视历史事实,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他们要么以着日本皇军军装为“荣”,要么以悬挂纳粹德国旗帜招徕顾客,所有这些,都毫无例外属于滥用纳粹道具的范畴,不仅伤害了全国人民的感情,更是对《宪法》的公然挑衅。依笔者之见,在我国,目前能有“权”使用“纳粹道具”者,除了拍摄一些反映二战期间的影视剧片确实需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或明或暗滥用“纳粹道具”,都是非法的,既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为人们所唾弃。
然而,时下我们面对的事实是,对于这些无知的“好事之徒”频频上演的闹剧,主要还停留在由媒体“铁肩担道义”“荷戟独彷徨”一味喊打的层面,远未在全社会形成一股强烈的公愤。可以说,正是由于公愤意识的缺位,才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某些人,使得滥用“纳粹道具”事件屡有发生。以这次海口“前线男孩”的服装店公然悬挂纳粹德国的旗帜来说,尽管报道中称此事“给学生及周围的群众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但是,读完全文,作者也不过只是援引一位老师的话,对此事进行批评。不知道是作者惜墨如金,还是在场的群众确实仅仅“为之瞠目”而已。总之,和标题《公然悬挂纳粹德国旗帜 海口一服装店遭市民抗议》相比,似有头重脚轻之嫌。所以,抗议也好,公愤也罢,均无法令人满意。换句话说,尽管“帽子”不小,只可惜实质性的内容太少。
由此,也向公众透露出一个不容忽视的信息:我们的公民还相当缺乏“公愤意识”。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定的“公愤意识”,一旦遇到突发性的受伤害事件,就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立即形成一股强大的抗议势力,用公众写在脸上的不满、用怒视的目光中喷射出来的怒火,令那些胆大妄为滥用“纳粹道具”者付出成倍的代价。同时,怯于舆论的压力,让这些人因此长点“记性”,以后在为人处世上,如果自己的所作所为有可能伤害公众的民族感情,则应当反复掂量,免得作茧自缚。譬如说,倘若“前线男孩”服装店敢用纳粹标志招揽生意,一旦遭到公愤,所有的顾客都自觉地拒绝进该店购物,使其非但收不到预期的“经济回报”,到头来反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样的话,类似于滥用“纳粹道具”事件的发生概率肯定会大幅度下降,而不是“此起彼伏”,屡成新闻卖点。
只有当公愤变成无形的压力,才能彰显公愤的力量。同样道理,谁胆敢滥用“纳粹道具”,就必然像过街老鼠,遭到全体公民的一致喊打。这样以来,才有可能迫使那些不知天高地厚的“玩主” “金盆洗手”,不敢故伎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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