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跳地铁自杀也应担责
| |
| |
2002年12月22日03:36 北京晨报
| |
|
晨报讯(记者 颜斐)近来,因有人跳下地铁造成停运的事件有所增多。昨天,又有媒体报道,一名妇女从玉泉路地铁站台突然跳下,被正进站的列车轧死,造成地铁停运几十分钟。该当事人是否自杀,还有待警方鉴定。有律师认为,即使是跳地铁自杀,当事人也应承担责任。
读者张先生致电本报热线96101表示,选择跳地铁的方式来结束生命既违背社会公德,又是一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既然为讨工钱爬塔吊自杀的人受到了行政拘留以及经济处罚,那么,卧轨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尽管绝大多数自杀者都被救活,但每次卧轨都会造成地铁停运。有些国家对妨碍公共秩序的卧轨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国外有一男子违规跳下铁轨,进站地铁急刹车后造成车内三名乘客受伤,该男子被法院判定监禁半年,并处以巨额罚款。目前北京还未出台相关的法规来约束这种行为。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成律师说,个人的行为不应妨碍公共利益,不应给社会和他人带来损失。因此,自杀者无论从道德上讲还是从法律上讲,都该负相应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应处15天以下拘留以及相应经济罚款。
律师王君政认为,乘客因自杀者造成的损失,可依照法律要求赔偿。如因自杀导致的地铁晚点,乘客可要求地铁公司退票赔偿;如进站列车急刹车造成车内乘客受伤、物品破损,地铁公司也要承担责任。而地铁公司可向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予赔偿。但如果卧轨者已死亡,索赔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有关人士提醒人们,不管遇到何种困境都不要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应向社会援助机构求助。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