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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元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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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3日00:11 人民网-华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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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于2002年12月3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广西法律援助工作从此有法可依,对规范法律援助,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援助法,为了使法律援助具有可操作性,一些具有地方立法权的省、市,率先制定了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是全国第13个由省级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也是广西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第一部由省级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郑盛丰 张骁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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