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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被殴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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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4日10:11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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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闵振华富心振)南汇区法院近日妥善调处一起打工妹杨梅状告民营企业老板故意伤害的自诉案,杨梅最后拿到了工资和赔偿款。
18岁的杨梅来自安徽界首,今年2月始在由陆某担任法人代表的某服饰公司打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公司无理扣发工资,7月12日17时许,杨梅与其他两个女工向公司追讨工资,先与陆某的母亲发生争执,陆母用力拽住杨的头发,将其摁倒在地。正在食堂吃饭的陆某、蔡某闻讯赶到现场,一起对3名女工拳打脚踢。陆某还对杨的腹部踢了一脚,打了一记耳光。经浦东公安分局鉴定,杨梅的左耳构成轻伤。杨梅遂委托律师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陆某的刑事责任,并支付各类损失合计人民币4万余元。
考虑到杨梅在沪举目无亲,花钱请律师属无奈之举,且治伤急需费用,刑事审判庭的李俊法官接到此案后,立即通知陆某等人到庭,送达相关材料,并向杨梅收取有关证据原件后进行调解。经过近3个小时的耐心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赔偿杨梅人民币1.75 万元,杨梅撤回所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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