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获赔也要交个税
2002年9月6日05:0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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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司拖欠的一万余元工资,陈先生辛辛苦苦打官司追诉了近两年,可官司赢下来后却被告之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昨日在缴纳了633元所得税后,陈先生却发现自己最后所得已寥寥无几。税务部门认为,通过官司所得的收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633元税款是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征的。据悉,打官司所得的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在广东还是首次,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陈先生:交税后赔款所剩无几来自广西北流市的陈先生1990年8月开始到广州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工作,2000年10月被公司解雇。解雇后,公司拒付所欠他的三个月的工资共10528元。在仲裁无果后,2000年11月,陈先生无奈把公司告上了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经过一年多的诉讼,陈先生追回了10528元工资。但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此案时,发现陈先生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是法院把陈先生的情况通知了黄埔区地税局,昨天,黄埔区地税局征收了陈先生三个月共633元的所得税。陈先生可能没想到,因为这次交税,他成为了广东省境内打官司所得收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第一人。
可交完税后他发现自己辛辛苦苦通过近两年追诉才得到的10528元工资,在近两年的追诉过程中,他光仲裁费、律师费就花费了近6000元,如果算上餐旅费、误工费等,自己除了出了一口气几乎一无所获。税务局:怎么纳税还无法律依据陈先生三个月的收入扣除打官司的成
本后已经非常低,这种情况为什么还要征税呢?如果征税,能否考虑扣除打官司的成本后再征收?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的丁局长和该局征管一科的谢科长。
谢科长:633元的税额是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即:陈先生三个月的工资为10528余元,平均每月工资约3500元,扣除起征线126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240多元,参照10%的税率,我们每月征收了陈先生211元的所得税,三个月共633元。
丁局长:这种情况的确在以前很少见,值得思考。至于陈先生是不是应该先扣除打官司的成本后再缴纳所得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只能依照现行税法征税。从情理上说,扣除官司成本,陈先生的实际收入只有4000多元,如果要征税,那应该在每月1300多元的基础上征,但这样缺乏法律支持。税务局征税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依据情理。这次征税值得重视,我们打算向上面反映这类情况,希望以后能出台相关的法规。
谢科长认为,陈先生纳税后所剩无几,原因不在税务部门。法院应该考虑把律师费判给败诉方,这样就能维护像陈先生那样的打工群体的利益。律师:情理不能否定法律对于官司所得的收入征税时要不要扣
除官司成本的问题,广信律师事务所李廉昌律师表示,这是目前我国法制不完善造成的缺陷。按情理,这件事总体上不合理;但是纳税是一种法律范畴,他的工资应税额超过1260元的底线部分就应该缴税,这是法律规定,情理不能否定法律。
对于法院是否可以考虑把胜诉方的律师费判给败诉方的问题,黄埔区法院的一位姓吴的法官说,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很少判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因为这样一方面可能会助长当事人加大在律师费上的投入,另一方面律师费也很难确定,目前只有北方少数法院在尝试实行,总的看来,实行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的时机还不成熟。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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