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昨日,记者从南京市药监局获悉,从昨天起该市药品零售企业停止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规定正式解禁。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行长效管理的通知”,南京市药监局对药品零售企业停止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规定做出如下调整:从即日起,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实行实名登记的规定。各药品零售企业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上述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病情,逐一登记其姓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填写“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发热、咳嗽类药品销售记录”,建立台账,对有发热等症状的患者要劝告其及时到医院就诊,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近期,该局还将对药品零售企业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宁耀轩 华琳月(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