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思克”航母火灾修船案审结 追偿请求被驳回
2002年9月3日21:29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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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9月3日电(肖文峰 岳海法)“明思克”航母火灾修船案近日在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审结。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被告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1998年10月,深圳市明思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韩国一家公司购买了前苏联退役航空母舰——“明思克”号,同月10日,明思克公司向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及船舶建造险,由原告平保深圳分公司就“明思克”航母在修理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999年11月3日8时许,“明思克”航母在被告文冲船厂的修船码头1号泊位进行修理改装期间,其6甲板旧风机房突然发生火灾。广州市公安消防局认定起火原因是施工工人徐小峰、曹志刚过失所致。
2001年2月28日,原告平保深圳分公司就“明思克”航母火灾事故向明思克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44.5万元。11月7日,原告平保深圳分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提起诉讼,起诉被告文冲船厂,主张其已赔偿明思克公司因火灾事故遭受的损失,有权向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方——被告文冲船厂进行追偿。
庭审时,被告文冲船厂承认其对“明思克”航母火灾事故负有责任,但已对“明思克”航母火灾烧损部位予以免费修复,明思克公司的火灾损失已被救济,故原告平保深圳分公司不应向明思克公司支付保险金,其无权向被告文冲船厂进行追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文冲船厂履行了《舰船修理和改装工程合同》中的修理、改装义务,并对“明思克”航母在本案火灾事故中的火烧部位予以免费修复。
根据上述事实,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认为,被告文冲船厂已免费修复“明思克”航母,明思克公司的“火灾损失”不复存在,尽管原告平保深圳分公司向明思克公司赔了钱,仍然不能对被告文冲船厂进行追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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