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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税收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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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6日10:25 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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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赵鹏)记者昨天获悉,市地税局做出明确规定,今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或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3年内将享受免征企业(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据介绍,市地税局刚刚出台了《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此外,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五项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上款所提“转业证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复印件”;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出具的“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
今后,税务机关每年5月份以后,将对上年度具体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京华时报》 (2003年1月16日第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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