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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障第一次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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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日02:28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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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林蔚)上海市今年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新办法强调,将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安置。士兵退役后,城镇入伍的由区县安置部门安排就业,农村入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其生产和生活。
退役士兵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收单位的,安置部门实行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退伍义务兵3万元,复员士官4万元,转业士官5万元。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报考国家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后一年内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由有关部门免试安排入学;报考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报考硕士研究生以及报考“专升本”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少于10分的加分优待。
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享有的待遇还包括:由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应当给予退役士兵不少于6个月的适应期,不得实行试用期制、学徒工制待遇;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进单位后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县安置部门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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