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有权对规划草案提建议
本报讯 今后,市民将有权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建议。昨天,几经审议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介绍,新条例首次在本市地方性法律中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条例第二十六条更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该草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其他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
《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惩罚力度。《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能没收实物的,按市场价没收违法所得;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造成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人也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条例》规定,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将依法控制高层建筑过高过密
昨天,市规划局副局长伍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划条例的通过意义非凡,它将有效控制上海高层建筑过高、过密的现象。
伍江表示,本市中心外环线以内被分成六个区域,北部一个区域、东部两个区域、南部一个区域、西部一个区域、内环线一个区域,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各区域再进行单元编制,将每个分区都划成若干个2-4平方公里的单元进行具体规划编制。市中心660平方公里的土地已被划分成242个编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随意改动。
“这将有利于规划落地,使整体规划得到全面贯彻。”伍江说,上海市的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好的规划,但过去因种种原因规划出现了无法落地的现象。新规划条例有关规划编制单元等的规定,将对完善规划管理方面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伍江透露,过去由于对违法建设的惩罚力度不够,造成了少数过高、过密的违法建设难以得到根本纠正,新条例有关惩罚规定,将有效制止这一状况。新条例将使建筑商等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面临倾家荡产的危险,如一个投资数千万元的工程,其处罚也完全可以达数千万元,这是一般单位和个人难以承受的。
伍江还透露了可能采取的处罚分级方法,他说,对违法建筑,原则上最好拆除,但一些拆不了的超面积建筑,将采取没收的方法,如没收后仍难以消除恶劣影响的,则加以罚款。
伍江表示,城市规划有可能牵涉到每一个市民的切身利益,市民参与规划是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当中的必要环节。“事实上,每个市民都可以对城市规划发表意见,市民可上市规划局的门户网站提出建议和意见。”
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本市控制性编制单元还首次将地下空间利用列入了规划内容。为使整个城市的风貌井然有序,新条例还规定: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建筑,以及其他地区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风貌须组织专家专门进行论证。
据了解,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本市加快了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步伐,城市面貌发生巨大变化,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市民居住质量得到显著提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由于市中心城区人口密度高、旧区改造任务紧、拆迁费用逐年上升等原因,中心城区出现了建筑容积率偏高、高层建筑偏多的现象。据统计,至2002年年底,本市已建成高层建筑4916幢,其中18层以上高层建筑达2800多幢。过多的高层建筑和过高容积率,已经给中心城区的环境景观、生态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新《条例》和旧《条例》相比有三大变化
首先,加大了违章违规处罚力度。
新通过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加大了对开发建设中违法的处罚力度。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能没收实物的,按市场价没收违法所得;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新《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新《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施工管理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其次,在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中增加了“地下空间利用”。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公共绿地、地下空间利用、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调整。”
再次,增加了“城市建筑风貌的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内容。
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建筑,以及其他地区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风貌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作者:记者程贤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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